终结女童饿死人伦惨剧,须有制度对接

2013年06月28日03:39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南京女童被饿死事件,考验着公众情感的承受力底线,也同时拷问着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严重不足。日前,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浮华世间的人伦惨剧,幼童活生生被饿死,除了愤怒,社会各界实有必要藉此展开对未成年人相关权益保护的研讨,包括立法、执法以及社会组织等领域的有效衔接。3岁的李梦雪和1岁的李梦红,李家小姐妹的不幸,是否能带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次系统反思?尽管,非得等到出了人命才有讨论和反思的契机,已然太过残忍。

  在李氏小姐妹的最后时光中,包括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在内的社会角色,也都曾做出“他们自认为称职的努力”。据《南方周末》报道,警察曾将侥幸逃脱的女童再一次交还给吸毒的母亲;曾热心帮助照顾孩子的邻居,终因担心“惹麻烦”而最终退还了李家的钥匙;女童所在社区曾以不符合政策为由拒绝将其送往孤儿院……一次次让孩子活下去的机会,就这样被错过。为什么“所有人都认为他们付出了足够的关心和努力”,却最终依然难以避免两个幼童被饿死的惨剧?

  此次五律师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而《民法通则》对监护权的规定中,除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直系亲属,还包括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机构。本案中,民政部门、社区以及警方,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这是需要追问的关键细节。

  在父母明显不具备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所设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条款,长期看不到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鲜有不称职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更为关键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有关部门该履职而不履职的行为,仅给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的处罚,出现类似未成年人被饿死等恶性事件时,并未有更严重的追究。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用“可以”来设定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职权,却对“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这一“申请权”,未作强制性规定,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陷落于缺乏强制保障的境地。

  进一步说,即便父母被剥夺监护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乃至收养问题,仍存在制度上的困境。现行《收养法》虽然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列入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但通常的做法中,却总以“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救助的对象,本案中所在地街道便以李氏姐妹生父母健在为由,拒绝将其送往孤儿院。

  相关机构不愿(或不敢)提起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诉讼,其最大的顾虑在于社会承接机制的不健全。除了社会福利机构所设定接收条件的苛刻,《收养法》也对社会收养人有诸多条件限制,包括了如“无子女”等要求,便将有亲生子女但仍想收养的群体拒之门外。本案所涉未成年人群,其生父母不具备监护资质,具体到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在直系亲属无力承担前提下,应当更多探索社会力量介入的可能性。

  日前,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如何及时有效介入,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而在进入“下不为例”环节之前的已发惨案追问,或有必要首先直面政府力量未能“及时有效介入”的责任问题。

(原标题:[社论]终结女童饿死人伦惨剧,须有制度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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